近日,一名年邁的父親在上海法院起訴女兒,要求每月支付贍養費4500元以及至少每月探望一次。
在女兒小陶的成長過程中,父親老陶一直是個時隱時現的角色。自父母離婚,小陶長期隨母生活。在她的印象里,父親僅支付過幾個月的撫養費。童年中的大部分時光里,小陶與母親相依為命。
小陶成年后,父親老陶賣掉了自己名下的房產,租房生活。老陶每個月的退休金僅為4290元,但他所租住的房屋每月租金卻為4300元。此外,由于年邁多病,老陶每月還需支付固定醫療費約500元,水電煤100元。另外,據老陶估算,他每月的生活費達4500元。
面對經濟窘境,老陶想起了女兒。他認為,女兒每個月有6000余元的工資,完全有能力負擔他的贍養費用。為了督促女兒及時履行贍養義務,老陶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女兒每月向其支付贍養費用4500元,同時每月至少探望1次。
小陶表示,自己每月的收入僅有6000余元。多年來,她與母親相依為命,且母親和她均患有慢性疾病。小陶同時承擔著贍養母親和養活自己的雙重壓力。在這樣的情況下,她最多僅能負擔每月500元的贍養費。由于雙方差距過大,訴前調解并未成功。最終,法院綜合本地居民生活消費水平以及老陶的收入、需求、支出、小陶的收入、支出、承擔能力來酌情確定小陶應當給付的贍養費金額,即每月向老陶支付贍養費800元。
父親從未盡過撫養義務,還要贍養他嗎?
這起官司引發了社會對子女贍養父母義務的討論。
泰和泰(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王振華解讀:
1.在父母已離婚的情況下,一方從未履行撫養義務,孩子還需履行贍養義務嗎?
根據我國民法典,贍養父母是一項法定義務,父母離婚或未履行撫養義務的行為,不是令該項義務終止的法定事由。根據我國法律,即使父母對子女未盡到撫養義務,子女仍然應當承擔法定的贍養義務。
2、能追訴不撫養孩子的父母,讓他們支付撫養費嗎?
對于此問題,在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觀點和判例。
一種觀點認為,根據民法典,撫養義務是一項依附于人身的義務,其時間限度僅限于子女成年之前,父母給付撫養費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醫療等。因此,在子女成年之后,即喪失了索要撫養費的權利。
另一種觀點認為,子女可以在成年后主張未成年時期的撫養費。但子女成年后,對撫養費的請求權成為一項債權請求權,故應符合民法典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自子女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之日起算,應在三年之內主張撫養費,否則父母一方享有訴訟時效抗辯權。
第三種觀點認為,主張撫養費作為人身權利,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成年子女在任何時間均可向未履行撫養義務的父母主張未成年時期的撫養費。
三種觀點在實務中均存在相關判例。人民法院會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包括相關法律規定、案件事實、當事人意愿、公序良俗以及所在當地具體情況等,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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