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東 實習記者/安然然
編輯/石愛華
入獄前的馬龍
2023年10月17日,甘肅省白銀市景泰縣法院就蘭州監獄四名獄警虐待服刑人員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四人虐待監管人罪名成立,分別判處6年或4年有期徒刑。
2013年3月26日,服刑人員馬龍突然死于蘭州監獄。事發當天下午,四名涉事獄警統一口徑,稱馬龍從凳子上摔落,不治身亡。之后,馬龍的尸體被匆匆火化,監獄以補償6萬元的方式與家屬私了。
馬龍死后的十年間,不斷有“知情人”聯系馬龍家屬,稱馬龍在獄中被毆打身亡。十年來,蘭州監獄、蘭州市檢察院對馬龍之死進行過四次調查,但均未能有所突破。直到2021年,在最高檢要求下,案件異地管轄后得以查辦,馬龍在獄中遭四名獄警毆打后死亡的事實終于浮出水面。
2023年8月29日,該案在白銀市景泰縣法院開庭審理,四名涉事獄警站在被告席上,供述了過去10年編造謊言、對抗調查,隱瞞犯人死因并“毀尸滅跡”的經過。記者了解到,這四名獄警分別是:時任蘭州監獄第二監區的監區長馬志強、副監區長盧興亮、副監區長葛小軍、分監區長李文杰。
對于一審判決結果,死者馬龍的姐姐馬惠英和家人表示不服。馬龍家屬代理律師屈振紅表示,依據《刑法》第248條,虐待被監管人致殘、致死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責。馬惠英表示,將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复饲皥蟮溃?/strong>蘭州犯人被獄警毆打后死亡,真相何以被掩蓋10年 」
四名涉案獄警,從左至右為葛小軍、李文杰、盧興亮、馬志強
被隱瞞10年的死亡真相
2013年3月26日中午,在蘭州監獄第二監區服刑的犯人馬龍被醫院宣告死亡。
在案資料顯示:事發當天上午8點左右,馬龍被叫到監獄大門口的值班室。獄警馬志強、李文杰對馬龍進行了盤問,原因是馬龍有私藏違禁品的可能。大約9點,獄警葛小軍和盧興亮看到后,也進入值班室,參與盤問。
四名獄警在此前數次接受調查時表示,他們在詢問違禁物品情況時,馬龍支支吾吾,含糊其辭,不如實交代。之后,馬志強讓馬龍一邊打掃辦公室衛生一邊好好想想再說。過程中,馬龍突然從凳子上摔下,被扶起時已經反應遲鈍,看著有些迷糊。隨后,四人立刻叫人將馬龍送到監獄衛生所,后被轉至蘭大二院康泰分院、蘭大二院搶救。大約中午1點,醫生宣布搶救無效死亡。
此次案件在異地管轄后查明,事發后,馬志強、盧興亮、葛小軍、李文杰四名獄警統一口徑,稱馬龍是在值班室內擦拭制度標語牌時,從凳子上摔下來導致死亡。
事發第二天,時任蘭州監獄獄政管理科科長梁曉群、時任蘭州監獄政委朱全民一起,代表蘭州監獄與馬龍的家屬簽訂協議,以支付6萬元困難補助金為條件,與家屬私了。
事發第三天,蘭州監獄一方將馬龍尸體匆匆火化。
過去十年間,馬龍家屬因不斷接到知情人線索,稱“馬龍是被獄警打死”,而不斷信訪、控告。2021年在最高檢一再要求下,案件于2023年異地管轄后得以查辦,四名獄警陸續承認毆打馬龍。
2023年8月29日,馬惠英(右一)和家屬參加庭審
用橡膠棒等械具長時間毆打
2023年8月29日,馬志強、盧興亮、葛小軍、李文杰四名獄警被指控虐待被監管人,案件在甘肅景泰縣法院審理。被采取強制措施時,馬志強任甘肅省審計廳老干部處四級調研員,盧興亮任蘭州市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資產科科長,葛小軍任蘭州監獄黨委紀律檢察委員會一級警長,李文杰是蘭州監獄一級警長。
庭審中,四名獄警均承認,馬龍被打致呼之不應后才送醫治療。站在被告席上的馬志強說,這些年他心里也備受煎熬,他一度覺得,馬龍的尸體被火化后,就再也沒有人知道馬龍真正的死因了。
10月17日,景泰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馬志強、盧興亮、葛小軍、李文杰四名獄警虐待監管人罪名成立,分別判處6年、4年、4年、4年有期徒刑。
判決書顯示,景泰縣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3月26日上午8點30分左右,因蘭州監獄二監區罪犯馬龍有私藏違禁品的嫌疑,被時任二監區監區長的馬志強帶到監區車間民警值班室內了解情況,后李文杰、葛小軍、盧興亮相繼到值班室。
因違禁品一事和馬龍談話未果,馬志強、葛小軍、盧興亮、李文杰讓馬龍趴在值班室的地上,用橡膠棒等械具對馬龍長時間進行毆打。大約11時左右,馬龍被毆打至意識模糊。馬志強讓盧興亮等人將馬龍先后送到蘭州監獄衛生所、蘭大二院康泰一分院、蘭大二院搶救。因搶救無效,馬龍于當日12點56分死亡。2013年3月28日,馬龍尸體被火化。
此次開庭,法院也就馬龍的死因進行了調查。馬龍的《患者死亡通知單上》顯示,蘭大二院當年作出了“馬龍系呼吸循環衰竭死亡”的診斷。負責搶救馬龍的醫生接受調查時表示,《患者死亡通知單上》所寫的“呼吸循環衰竭”是生命最后的體征表現,不是死因。馬龍家屬認為,直到開庭,馬龍的真正死因尚未查明。
判決書顯示,2012年底到2013年初,馬志強還曾毆打二監區另外兩名服刑人員,并多次違規使用械具。景泰法院綜合各情節考量后對馬志強量刑6年,其余3名涉案獄警量刑4年。
死因不明,家屬申請抗訴
判決書的釋法部分顯示,馬龍家屬的訴訟代理人曾在法庭上提出:依據《刑法》第248第規定,毆打、體罰被監管人致人傷殘、死亡的,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馬龍家屬認為,四名獄警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致死)罪。
但景泰縣法院經查認為,馬龍死后,尸體即被火化,現無法查明馬龍的致死原因,故對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不予采納。
馬龍家屬的訴訟代理人屈振紅表示,綜合全案在案證據看,馬龍死因無法確定,應歸因于馬志強等四名獄警利用職權故意掩蓋、隱瞞毆打事實,且蘭州監獄敷衍調查,蘭州市檢察人員涉嫌包庇。這些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行為導致認定馬龍死因的客觀證據滅失。在此情況下,“疑點利益”應當歸于被害人。
屈振紅認為,景泰縣法院的一審判決,將舉證不利的后果強加于被害人、讓四名被告人享受了“疑點利益”,對死者并不公平。
馬龍的姐姐馬惠英表示,判決書中至今沒有查清“違禁品”究竟存在不存在,此外,她曾發現有人冒用其姓名在《患者死亡通知單》上簽字,此次庭審,法院沒有查清是誰假冒了她的簽名,她對判決認定的事項不予認可。她認為,在不查清以上問題的情況下,四名獄警毆打馬龍的行為是故意殺人。目前,她已經委托律師,準備申請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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